字母小姐为在香港轰动一时的桃色行骗案,钱志明于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利用不同化名,扮演扯皮条、电影编导及富家公子等多种身份,以优厚片约、房车及金钱等利诱女艺人发生性行为,多名女艺人被偷拍裸照及遭到勒索,有受害人不甘受骗,于1990年8月13日报警,事件揭发后震惊全香港。 案件于1991年开审时,法庭为了保护受害人身份,颁令传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资料,香港传媒于是以A、B、C、D、E、X小姐称呼6名女证人,此案件因而得名。最终钱志明被控告11项罪名,包括偷窃、勒索、诈骗、恐吓及诱使他人发生性行为,被判处入狱47个月。宣判前,他自称曾经与50至70名女艺人发生性行为,当中约一半为选美参赛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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